党建活动经费使用范围(通用3篇)

活动:实现预定目标的行为活动:心理学名词,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党建活动经费使用范围3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党建活动经费使用范围3篇

党建活动经费使用范围篇1

使用范围:

 

(1)企业职工福利费支出通常包括:

1.企业内设的职工食堂、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设施,其固定资产折旧及维修保养费用,以及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2.企业向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住房提租补贴和住房困难补助,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周转房的折旧、租金、维护等支出,以及与职工住房相关的其他补贴和补助。
    3.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4.其他以实物和非实物形态支付职工的零星福利支出,如丧葬补助费、抚恤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误餐费、午餐费或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及救济费、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节日慰问费、离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外费用等。
   

(2)职工教育经费专项用于企业职工后续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

 

(3)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开支范围通常包括:

1、会员活动费。用会费组织会员开展集体活动及会员特殊困难补助的费用。如会员活动日郊游活动、联欢会、参观、电影、舞会、游园以及其他集体活动的费用等。

2、职工活动费。用于职工开展教育、文娱、体育、宣传活动以及其他活动等方面的开支。

3、工会业务费。用于履行工会职能、加强自身建设和开展业务工作等方面的费用。

4、事业支出。用于工会管理的为职工服务的文化、体育、教育、生活服务等附属事业的相关费用以及对所属事业单位必要的补助支出。

5、其他支出。

 

税前扣除规定:

 

(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3)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007年底余额结转:

 

(1)财政部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中对于截至2006年12月31日,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的借贷方处理作了会计处理上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中的“关于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问题”对于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余额提到,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福利费的税前扣除,一直是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征纳双方的热点问题,2008年汇算清缴时对“福利费结余”部分如何处理以及福利费的具体扣除办法,请等待新的税前扣除办法进一步明确。

 

(2)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余额对税前扣除的影响,截止目前尚未见到明确规定。

 

2008年提取三费的问题:

 

(1)新准则不鼓励企业对职工福利费先提后用,但企业如果有明确的职工福利计划,即有明确的金额和明确的支付对象范围,(例如公司有成文的福利计划,并通过《员工手册》等方式传达到各相关员工)则可以计提应付福利费。关键还是在于福利费的余额是否符合负债的定义。以前那种提而不用的福利费是不符合负债定义的,新准则下不应继续。

 

(2)对于国家有规定计提比例的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企业可以按照规定提取并按规定使用。《企业财务通则》(2006)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也明确了: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专项用于企业职工后续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工会经费按照国家规定比例提取并拨缴工会。

党建活动经费使用范围篇2

党费使用范围: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 规定》,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 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 培训党员。主要用于对广大党员进行政治理论、使用技术等方面的培训,以及开展主题实践教育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二) 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必须是直接用于订阅或购买以党员教育为主要目的的报刊、资料、 音像制品和设备。
(三) 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包括购买或制作奖杯、奖状、奖牌、奖章、奖品、荣誉证书的费用,表 彰大会会议资料的印刷费用、会议室和交通工具的租赁费用等,也包 括必要的现金奖励费用。
(四) 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包括用于对老党员、生活困难党员的定期生活补贴、一次性生活补助,以及发放慰问品的费用。
(五) 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包括用于直接发放慰问金、救灾物资给受灾党员,修繕
基层党组织因受灾受损的活动场所、电教设备等教育设施的费用。

8使用范围

编辑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补充,并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具体使用范围是:

一是培训党员;

二是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三是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四是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五是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党建经费使用:

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建设,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的党建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是指党的关系隶属于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设置的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包括党的基层委员会、党总支、党支部),不包括各单位机关党委。

  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是指基层党组织开展的“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学习调研等活动。

  第三条 各单位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必须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统筹使用财政资金和党费,结合党建工作要求和机关工作实际,按年度编制计划,实行审批备案管理。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四条 各单位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应当按年度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包括活动内容、形式、时间、地点、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报单位机关党委审核。

  第五条 各单位基层党组织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应当充分听取党员意见,并经基层党的委员会或支部(总支)委员会讨论。

  第六条 各单位机关党委汇总并审核所属基层党组织年度党建活动计划,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部委(党组、党委)批准。

  各单位机关党委要严格控制到常驻地以外开展的党建活动规模、时间和数量。

  第七条 各单位基层党组织根据党建工作需要,临时增加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的党建活动,应当报单位机关党委和财务部门批准。

  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按党组织隶属关系,将党建活动计划分别报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备案。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经费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和其他费用。

  (一)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

  (二)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

  (三)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住宿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五)场地费是指用于党建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

  (六)讲课费是指请师资为党员授课所支付的费用。

  (七)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的培训资料费用。

  第十条 党建活动经费按支出项目,分别执行下列标准:

  (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按标准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

  (二)伙食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在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一天仅一次就餐的,人均伙食费不超过40元;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三)讲课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有关标准执行。

  (四)租车费,大巴士(25座以上)每辆每天不超过1500元,中巴士(25座及以下)每辆每天不超过1000元;租车到常驻地以外的,租车费可以适当增加。

  (五)场地费,每半天人均不得超过50元。

  (六)资料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第四章 活动组织

  第十一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突出增强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同时注重与中心工作结合,注重质量效果,防止形式主义。

  第十二条 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应当有详细的活动方案,明确主题,注重活动的政治性和庄重感。

  第十三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必须自行组织,不得将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

  第十四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条件;每个基层党组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原则上每两年不超过一次;要严格控制租用场地举办活动,确需租用的,要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场地。

  第十五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根据实际情况集体出行。集体出行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不得租用轿车(5座及以下)。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第十六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严禁转嫁党建活动费用。

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十七条 报销党建活动经费,需经单位机关党委审核后履行报销程序。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核报销。

  第十八条 党建活动的资金支付,应当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

  第十九条 党建活动所需财政资金,原则上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列支,由各单位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合理保障。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当将党建活动经费开支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年度党建活动开展情况(包括活动形式、内容、时间、地点、人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按党组织隶属关系,分别报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备案。

  第二十二条 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党建活动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临时增加党建活动是否报单位机关党委批准;

  (三)党建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四)党建活动经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五)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六)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党建活动经费使用范围篇3

邯郸洗浴中心VI系统使用范围

建筑、装饰:

1.店招

2.玻璃印花

3.提示牌、宣传画(温馨提示、分区牌、功能划分牌、厕所漫画等):

4.大型户外灯箱广告

宣传类:

1.宣传海报

2.横幅

3.挂旗

4.桌旗

5.宣传单页

6.宣传手册

办公用品:

1.笔

2.便签纸

3.统一表格

4.各种内部文件用纸

5.邀请函

6.传真纸

7.文件夹

8.名片

9.胸卡

10.员工证

11.电脑桌面

洗浴用品:

1.毛巾

2.浴巾

3.梳子(印在把上)

4.钥匙牌(印在反面)

餐饮及日常用品:

1.杯子(包括纸杯)

2.烟灰缸

3.杯垫

4.筷子包装

5.餐具全套

6.菜单

7.标价牌

8.餐巾纸

服装:

1.员工服装:门童类、迎宾类、前台类、浴区服务员、休息区服务员、包房区服务员、Vip区服务员、浴区按摩师、休息区按摩师、保洁员、管理人员、餐厅服务员、厨师。

2.浴衣:左胸前印制logo

票据类:

1.消费指南

2.各种结算单据

3.门票

4.赠票

5.各种消费卡

6.纪念品(一次性打火机等)

交通运输工具:

1.对外采购用车

2.室内运输工具

企划部:李 昂

张国振

王 磊

2004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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